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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对个人新办养老机构有什么要求和优惠政策

2017-01-05 15:03:00 金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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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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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床位数在10张以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2015年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了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土地使用、税收等优惠政策。在资金扶持上对新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企业厂房、闲置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设施等场所进行改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每床每月给予150元的服务性床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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