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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

2017-10-26 20:31:27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第十八条  服兵役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按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服刑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刑人员,入学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属被安置对象。

  第十九条  对已办理退养手续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户口在农村,但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并持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一)下列人员属于住房安置的对象:

  1.原农民集资建新城人员,且长期在被征地拆迁房屋内生产生活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

  2.回乡“轮换工”人员;

  3.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住房安置完成之日止,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婚迁、新生育的人员;

  4.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未达到国家安置要求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被征地前已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户籍人员;

  2.户籍在被征地范围内,但不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原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和已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4.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已在原征地过程中按当时征地拆迁政策享受过住房安置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征地范围内的下列人员的住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若长期居住在拆迁房屋内,经现(原)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房管等相关部门确认,证明他处无住房,允许其家庭户籍人员按每平方米1200元优惠购买安置房: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及子女(属非农业户口的)可按每人35平方米享受优惠购买安置房;

  2.非因征地原因家庭成员全部迁离农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住房,可按当时户籍迁出人员每人35平方米享受优惠购买安置房;

  3.回乡落户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住房,可按每人35平方米享受优惠购买安置房;

  4.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继承方式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可按房屋证载面积享受优惠购买安置房。

  第二十一条 在征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农房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推进城乡一体化、提高城镇化水平的原则,实行统规自建安置、统规统建安置、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政府根据城镇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确定安置方式。

  (一)统规自建安置方式。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外的征地拆迁户,由乡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选址定点自建。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其宅基地上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由拆迁安置单位按规定补偿。按照统规自建方式安置的拆迁户,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内的,给予住房安置对象每人31500元的建房补助,其原被拆迁住房不再补偿;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住房安置对象每人31500元的建房补助,其原被拆迁住房人均35平方米以内不再补偿,超出35平方米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拆迁安置单位未进行统一场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给予住房安置对象每人150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

  (二)统规统建安置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定点,集中修建安置房。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享受3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内的,享受安置面积与拆迁面积相抵扣互不补差,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出安置面积的(确因特殊原因申购安置房的,原则上不超过35平方米),超出部分按2400元/平方米结算,但因拆迁安置单位户型设计因素超出安置面积的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因户型结构因素,安置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2400/平方米元结算。

  被拆迁户在接收安置房时应分别缴纳水、电、气配套材料费(即水:300元/户;电:1200元/户;气:1400元/户)。安置小区楼层差根据具体安置方案,多层按修建成本价5%内浮动,高层(电梯)无楼层差。

  (三)货币化安置方式。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享受35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补助1800元/平方米,货币化安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以县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必须提供他处有住房的证明,同时乡镇须与被拆迁户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户搬迁后,按住房安置对象发放每人300元搬家费。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签定拆迁协议的,拆迁安置对象选择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安置方式的按每人最多2000元奖励。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另外奖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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