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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3)

2017-10-26 20:31:27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户房屋拆迁后,由征地部门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第一年住房安置对象每人每月150元。对按统规自建和货币化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半年过渡费;对按统规统建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按实际过渡时间支付过渡费。过渡期超出一年的,超出的时间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每月300元,至新房分配时停止发放过渡费,无故不参与分房的视为已分房,分房结束后停止发放过渡费。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建成分配后,乡镇牵头,征地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两年内为拆迁群众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监察、国土、人社、农发、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及时加大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当事人拆迁协议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应交出房屋和宅基地,由征地部门组织拆除房屋。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安置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的土地征收项目仍按原标准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金堂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doc

  1.金堂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金堂县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表

  3.金堂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金堂县苗木补偿标准表

  5.金堂县畜禽养殖搬迁补偿标准表

  6.金堂县畜禽养殖场设施拆除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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