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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工伤人员定期待遇提高 1-4级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0元

2017-09-06 16:55:27 金堂网

  9月1日,记者从县人社局获悉,近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对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进行调整。

  据悉,本次调整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53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6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3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2066元,具体调整从2017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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