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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法院判了个案子:男子出轨后有了三胞胎!

2018-05-09 17:41:11 成都商报

  与同学相恋并怀上三胞胎,原本是件喜上加喜的事,但如果是婚外情,那就另当别论了——汪虹就遇到这样的事。两人的感情不仅中止,还为三胞胎生育抚养问题闹上法庭。

  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享受婚生子的的同等权利,但产检、生育费是否该双方共同承担却系空白。近日,成都金堂法院参照同居关系中的共同债务问题及公平原则,判决汪虹的同学刘轩共同承担产检、生育及三胞胎的医疗费,共计50205.83元。

  非婚生子

  发现怀孕才知男友已婚,坚持生下三胞胎

  2015年7月,在成都上班的汪虹和高中同学刘轩走到了一起。那时刘轩还在外地工作,每个月到成都和汪虹一起住几天。2016年2月,汪虹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时刘轩才吐露自己其实已经结婚,还有一个儿子。

  汪虹认为刘轩欺骗了自己,但刘轩说他是与前妻分手后和汪虹谈恋爱的。刘轩口中的“分手”,其实是和前妻自行签下的一纸离婚书,并没有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直到2016年10月,刘轩才和前妻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刘轩希望汪虹把孩子打掉,汪虹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是三胞胎,内心不舍,执意要生下孩子。此后,两人便断了联系。怀孕34周时,汪虹早产,三胞胎女儿一出生就被送进保温箱,三个孩子分别在医院住了8天、11天、20天,开销较大。加上汪虹前期孕检、住院生产等费用,汪虹大约算了下,自己一共花了约14万元。

  汪虹要求刘轩承担这些费用并持续支付孩子抚养费,但刘轩认为,是汪虹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即便给钱,也只应负责孩子的部分,不认可汪虹自己生产检查的花费。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汪虹将刘轩诉至金堂法院。

  法院判决

  男方共4个娃,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2016年10月,金堂法院立案后,刘轩申请了亲子鉴定。经鉴定,三胞胎确为刘轩的生物学子女。1993年出生的刘轩至此已经有了4个孩子,但没有一个和自己共同生活。因此,在法庭上,刘轩表达了想要孩子跟随自己生活的想法。

  法院认为,二人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共育三胞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而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个案子中,三胞胎尚在哺乳期,暂时随母亲生活比较合适。此后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还有争议的话,可以在出现新的情势变更事由后自行协商或另案主张。”本案承办法官卢万表示。

  汪虹要求刘轩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法院没有支持这个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中,有固定收入的,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抚养费占月总收入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本案被告刘轩本身和前妻还育有一子,离婚后抚养费是每月500元。作为刘轩来说,他每月需要负担4个孩子的抚养费,判决时也要结合这些因素。”卢万说道。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被告每月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共1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

  产检等费用应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庭审中,双方最大的争议为汪虹怀孕期间检查、住院生产的费用约6万元。汪虹要求刘轩全部承担,遭到刘轩拒绝。刘轩表示,自己多次让汪虹打掉孩子,是汪虹不顾反对坚持生下的。法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就同居,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此种行为的危害性。此外,双方也应当且能够预见到未采取安全措施发生性行为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后果,这些后果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生育孩子必然要经历备孕、怀孕、妊娠、产后恢复等阶段,住院检查、妊娠花费也在情理之中,这些费用应当视为原、被告共育子女所花费的共同债务。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因此,这部分费用也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此外,卢万认为,原告作为母亲生下三胞胎,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一起分担这笔费用也更为合适。

  最终,关于三胞胎医疗费、门诊费、药品费及原告检查生产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法院判决被告刘轩支付原告汪虹50205.83元。

  “同居关系在现行法律中不受法律保护,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但同居关系期间生下的孩子即非婚生子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法律上对这三胞胎的生活费、医疗费有明确的适用规定,但对于产妇自身的花费没有明确规定。这是本案审判的难点所在,也是同居关系潜在的风险之一。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并为这种后果承担责任。”卢万表示。(文中汪虹、刘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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